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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鉴定
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我司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向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3) 本人(本机构)已经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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