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间人
权利和义务、禁止性行为、行为规范准则的告知
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公司委托,为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按照约定由公司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为了加强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向投资者做出以下告知:
一、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以居间人的身份开展居间业务,提供同客户订约机会或其他居间活动;
依照协议的约定获取居间服务报酬;
(三)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公司在法律法规、业务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合规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六)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本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七)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公司监督;
(八)遵守并执行公司制定的所有适用于居间人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制定的客户收费标准;
(九)如实向公司介绍客户的实际情况;
(十)不得向其介绍的客户承诺盈利,并应正确阐述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
(十一)居间人应在协议第二条约定范围内向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不得成为其居间活动相对应客户的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开户代理人、结算单确认人,如违反上述条款,居间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居间人无权代表公司与客户确定任何协议条款;
(十三)居间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坏公司、公司其他业务人员和居间客户的名誉,不得扰乱公司和其他业务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公司和其他业务人员已有客户;
(十四)居间人要终止合作,须提前30日通知公司;
(十五)居间人有义务配合公司做好居间人和居间人开发客户的回访工作,并确保居间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真实准确。
二、居间人的禁止性行为
居间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居间人行为规范准则
为规范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公司向投资者做出以下声明: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我公司;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三)居间人应向投资者介绍我公司的基本情况,向投资真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传递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四)居间人不得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五)居间人不得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六)居间人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七)居间人不得要求我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居间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不得超过居间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居间人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的过程中严禁营销我公司原有客户,将我公司客户变为自己名下的客户;
(十二)居间人不得与我公司员工串通,将我公司员工开发的客户划归居间人业务;(十三)居间人可以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三家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
(十四)居间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我公司有关居间人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
(十五)居间人开展期货居间业务时必须保证对期货市场和公司业务的宣传和介绍真实、客观、全面;
(十六)居间人应全面客观地宣传介绍期货投资的知识和投资风险,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交易品种、业务流程、交易规则、交割制度、风险控制、操作流程等;
(十七)居间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获利或以任何形式承诺与投资者共担风险;
(十八)居间人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对公司提供的培训资料要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执行;
(十九)居间人对在与公司客户发生居间合作关系的过程中所获知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二十)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时要明示自己的居间人身份和居间行为权限,不得误导客户认为期货居间人是我公司的员工或所属单位。居间人应明确其并非我公司的正式职工,不纳入我公司劳动编制,仅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居间人仅享有本协议规定的酬金,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权益;
(二十一)居间人不得以我公司职工、委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我公司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得印制我公司名称下的名片;不得以我公司名义印发任何宣传资料及进行宣传活动;
(二十二)居间人不得利用其居间人的身份直接或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
(二十三)居间人不得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或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二十四)居间人不得有任何对我公司形象和公司利益不利的言行。
我公司已通过多种途径面向投资者做出"我公司从业人员以及居间人不允许向投资者做出获利保证,不从事代客理财等相关事项”的明确告知,若投资者已明确知晓以上内容,但仍决定与所属居间人达成全权委托、委托下单、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等相关方面的约定,我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居间人的禁止性行为、居间人行为规范准则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