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解债服务方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违法犯罪风险。该解债模式下,解债服务方先收取债事申请人高额解债资金。如对债权方申请在一年内解债的,债权方须向债事服务方交纳等量的解债金额及解债金额10%的服务费,此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02
解债申请人容易陷入“庞氏骗局”且受到“二次伤害”。据有关机构宣传,债事服务方通过合作商户以物抵债、消费奖励积分并按一定比例兑换成等值货币的方式,最终使解债申请人取得双倍的解债金额的现金回收,其中一年期解债的年化投资回报率高达81.8%。按正常经济规律,实现这种投资回报率的可能性极低,债事服务方势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方式来维持业务发展。一旦资金链断裂,解债申请人不仅债权本金没有着落,而且还存在交纳的解债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提醒:
在此,提醒相关债事当事人:请擦亮双眼,以免被非法利用,蒙受损失。如有相关需求,可通过协商、调解及诉讼等合法方式来反映诉求和解决纠纷,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