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5日证监会令第157号公布  自2019年7月25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代表机构。

代表处自愿加入证券、期货行业组织,接受自律管理。

 

 

本条所列除第(四)项外,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

 

 

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五)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新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代表处撤销后,未了事宜由其境外交易所承担责任。

 

 

市场介绍指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对机构或者企业举办的培训、会议、座谈等非营利性活动。代表处举办面向机构或者企业的市场介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市场介绍时,不得涉及具体产品;不得介绍开户、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具有交易导向的内容;不得提出或者接受买卖任何证券、期货合约和其他金融产品的要约。

代表处应当在其境外交易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境外交易所上一年度年报。

(一)章程、业务许可、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址变更;

(二)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并购重组活动;

(三)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动;

(四)经营严重亏损或者财务严重困难;

(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其采取调查、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和解等措施;

(六)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代表处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的措施。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以外营利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进行代表处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报告、资料或者报送的报告、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开展市场介绍未按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监管或者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本办法施行起12个月以内,已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或者从事代表处活动的境外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备案。

 

(来源: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