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82 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全 国人大分别于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先后四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款 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共通过了 31 条宪法修正案。2018 年 3 月,全国人大再次 启动修宪程序,通过了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共作出 21 条修改,可以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 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 展理念”。
       (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 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 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 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 会主义法治”。 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 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 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 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 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 统一战线”。
       (五)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 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 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 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 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六)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最本质的特征。”
       (七)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 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八)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九)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 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 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 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 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