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该项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该产品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按照这一理解,中国证监会在《试行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中规定了体现适当性制度要求的条款。该《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进行具体落实,并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