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劳动节期间部分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自 2014 年 4 月 29 日结算时起,优质强筋小麦、普通小麦、早籼稻、粳稻、菜籽油、油菜籽、菜籽粕和动力煤等 8 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 6%。
    二、2014 年 5 月 5 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 8 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调整前水平。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并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特此通知。
20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