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主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如继承权男女平等)、财产权平等保护、婚姻家庭地位平等等具体体现。该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但该原则需受其他基本原则的限制,例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公平原则‌
要求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例如在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时可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原则既是对自愿原则的补充,也是对形式平等的实质修正。

‌4诚信原则‌
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具体包括禁止恶意磋商、全面履行合同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该原则还可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或修正不合理约定。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否则行为无效(如赌博合同)。该原则是连接法律与道德的重要桥梁。

6‌绿色原则‌
民法典的创新性原则,要求民事活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体现在合同履行中的环保义务、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等条款中。这一原则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理念。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