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打击期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异常交易风险揭示书》。

       期货和期权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自成交行为

       1、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2、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期权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

       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期权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关联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行为。

       (五)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

       (六)盗码交易行为

       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

       若您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劝阻无效,公司将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要求清户等措施,涉嫌违法的,还将提请相关部门立案稽查。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为了维护您的切身利益,您在参与期货、期权交易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本公司对您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