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程序化交易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您如果存在程序化交易,您应在开户的同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我公司向交易所报备,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程序化交易的定义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程序化交易者,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从事程序化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证券期货投资产品。

       程序化交易系统,是指能够实现程序化交易功能的信息系统,包括:

       (一)期货公司自主开发、租用、购买的,由客户或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

       (二)客户自主开发、租用、购买的程序化交易系统。

       二、程序化交易账户的报备规定

       (一)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开户人员,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我公司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相关信息,

       (二)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开户人员申报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内通知我公司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开户人员只能使用一个期货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将未经申报及报备的交易编码用于程序化交易。

       (四)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开户人员应当确保其所申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所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及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五)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开户人员申报信息不实、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我公司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三、程序化交易账户的禁止性规定

       (一)交易所发现程序化交易者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可以要求相关账户进行核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视情况限制账户、限制交易席位,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交易等处置措施。

       (二)未经批准,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开户人员交易指令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系统下达,也不得将境内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

       (三)程序化交易的开户人员不得违反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相应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反洗钱制度。必须知晓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若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有权立即停止系统接入并拒绝相关委托,并对开户人员追究相关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开户人员承担。

        请您仔细阅读上述规定,对于符合程序化交易账户认定的标准的,应主动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以免因相关监管措施影响到您的正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