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交易者:

根据《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及广州期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您如果存在程序化交易,应当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公司向交易所报备,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程序化交易的定义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二、程序化交易账户的报备规定

(一)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公司报告有关信息,公司核查无误后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统一报送至各交易所。交易所收到报告后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反馈,收到反馈后公司向交易者确认,交易者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

(二)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三)程序化交易者只能使用一个期货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将未经申报及报备的交易编码用于程序化交易。

(四)交易者的程序化交易达到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司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五)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期货价格或者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措施。出现上述情形的,交易者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六)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确保其所申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所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及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七)程序化交易者申报信息不实、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公司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三、程序化交易的禁止行为

(一)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为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二) 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期货、证券交易。

(三) 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四)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不得

招揽交易者或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转让、出借自身技术系统或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外部接入。

(五)交易所发现程序化交易者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交易异常情

况的,可以要求相关账户进行核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视情况限制账户、限制交易席位,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交易等处置措施。

(六)未经批准,程序化交易者交易指令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系

统下达,也不得将境内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

(七)程序化交易者不得违反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相应交易所的

交易规则和反洗钱制度。必须知晓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若违反以上承诺,公司有权立即停止系统接入并拒绝相关委托,并追究相关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交易者承担。

(八)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禁止的行为。

请您仔细阅读上述规定,对于符合程序化交易标准的,应主动通过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以免因相关监管措施影响到您的正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