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于2023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有效意见62条,相关意见已基本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完善《征信投诉申请单》并增加填写示例。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征信投诉申请单》(《规程》附1)中,对必填项进行了标注,并增加了填写示例,以方便投诉人填写。同时,增加了投诉确认提示,减少投诉人与受理机构经办人员因理解分歧而引发的行政争议。

  二、建议规范代理投诉行为。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规程》中增加了《授权委托书》模板(《规程》附2),供投诉人参考使用,并提示代理投诉可能出现的信息泄露、诈骗等风险。同时,在《规程》终止投诉处理中增加了一款,即发现冒名投诉或隐瞒代理关系的,应当终止处理,以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建议优化征信投诉办理中的告知程序。

  采纳情况:已采纳。《规程》第十一条明确了管辖权、补正材料、予以受理或不受理、撤回投诉等5种情形下的告知行为,第十二条明确了无需告知的情形。在《规程》中调整了办理过程中的书面告知要求,优化行政流程。

  四、建议做好投诉办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

  采纳情况:已采纳。《规程》第十条规定“投诉事项已通过司法途径完成处理”的情形,不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核查投诉事项需要以司法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结果为关键依据,而相关处理结果尚未作出”的情形,可以中止投诉处理。在受理和处理环节做好与司法救济的衔接。

  五、建议明确征信投诉和征信异议的关系。

  采纳情况:已采纳。《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征信异议”与“征信投诉”。《规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征信投诉”的概念,反映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适用征信投诉流程。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