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上有一些机构宣传可以为股民提供股票配资服务,其言行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具有一定欺骗性和迷惑性。此类股票配资业务一般归类于场外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一般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资、融资双方之间订立合同,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的现金或市值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照一定的杠杆比例,将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配资方通常向融资的投资者提供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股票,且拥有账户的清密、接管、以及对账户内资产进行处置的权力。此类场外配资业务与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相比,具有借用他人账户,配资方无证券经营资质、融资规则混乱、高杠杆率、高费用率、低门槛、低安全性等特点。
实践中,场外配资机构与投资者就场外配资签订的合同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上述实质内容的股票配资合同、借钱炒股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等。此外,市场上还出现了一些新型场外配资活动,个别场外配资机构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借助个人账户及新型技术手段,以“投资顾问”、“我出资,你炒股”、“虚拟买卖”等方式宣传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
由于场外配资缺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杠杆率高,投资风险容易超越投资者自身承受能力,且已有不少个案出现指令丢失、交易差错、债务争议、甚至本金挪用等风险,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场外配资行为往往较为隐蔽,目前较难实现系统、规范、有效的管控,当市场出现与资金杠杆相关的风险时,无法准确预测风险的大小;在风险暴露时,也无法掌握和预测风险暴露的节奏和结构,为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场外配资活动通常借助信息系统,为投资者开立虚拟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提供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交易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涉嫌违反《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危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监管秩序。对于上述非法证券活动,证监会已按照《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主体立案调查,如涉嫌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持续保持对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高压态势。同时,证监会也已发布专项通知,督促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一步落实“客户适当性”原则,持续监测异常交易情况,做好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及身份认证,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
在此,证券监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通过非法渠道进行证券交易,面临重大投资风险,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证券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拒绝场外配资等涉嫌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的投资行为,依法开立账户、开展投资,不要委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处理证券期货交易委托指令,做理性、谨慎的投资人。
(来源: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