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连续交易期间交易、结算、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业务模式和操作流程,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其他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连续交易品种在连续交易时段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对连续交易实施登记制度。会员单位需在参与连续交易前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登记表》。
第四条 为保障连续交易期间的有序进行,交易所将成立由交易部、结算部、监查部以及技术中心组成的一线连续交易运维办公室,其中交易业务联系电话为021-68400313,结算业务联系电话为021-68400587,监查业务联系电话为021-68400716,技术服务联系电话为021-68400802。
第五条 为做好连续交易期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监管等工作,参与连续交易的会员单位应至少指定两名连续交易期间的业务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交易所。
第二章 连续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六条 “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
第七条 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目前开通连续交易的品种为黄金和白银。
第八条 连续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黄金和白银的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2:30。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
第三章 连续交易期货合约交易
第九条 “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对于黄金和白银而言,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第十条 连续交易期间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连续交易期间不办理开户业务。在当日日盘交易结束前开户成功的客户,交易所为其分配交易编码,并允许客户自下一交易日的连续交易开始使用。
第十二条 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对于黄金和白银而言,交易日的第一节是由前一个工作日的21:00至当日2:30以及当日9:00至10:15组成。
第十三条 黄金和白银品种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即20:55至21:00,日盘将不再进行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即8:55至9:00。
第十四条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四章 连续交易期货合约结算
需要测试-第十五条 在连续交易期间,会员通过期货资金管理系统向交易所入金。若期货资金管理系统出现故障,会员应先与交易所连续交易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将资金从专用资金账户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转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通过“银期直连”系统确认资金到账后,将资金加入场内。
第十六条 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不办理出金业务。
第十七条 日盘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必须在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当日连续交易开市后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当日连续交易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十八条 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不办理有价证券提取业务。
第十九条 出入金的数据切换时点为当日17:00,该时点之前的出入金计入当前交易日,该时点之后的出入金计入下一交易日。存管银行向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的数据切换时点为17:00,报送该时点前24小时的数据。
第二十条 银期业务系统出入金截止时间和存管银行向会员单位发送对账文件的切换时点沿用现行模式。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存管银行的数据报送时点沿用现行模式。会员单位数据报送时点为当日结算完成后,存管银行数据报送时点最迟为次日9:30前。
第五章 连续交易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二条 开通连续交易的品种,其强行平仓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六章强行平仓制度执行。
第六章 连续交易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连续交易期间,由于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十四条,交易所将暂停连续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二十四条 30%以上在交易所登记在册的参与连续交易的会员在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未能完成整个期货市场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第七条,交易所可以调整连续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交易。
我所将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增加会员结算情况申报模块,未完成结算的会员可在连续交易开市前半小时通过该系统进行申报;没有进行申报的,视同已完成正常结算。
如果会员结算情况申报模块出现故障,会员应与交易所连续交易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以传真的方式递交故障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情况可以调整连续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交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连续交易正式运行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