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中涉及资本市场的有多项,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期货交易等内容。  
  在证券市场方面,删去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的“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发布于2000年,旨在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按照删除后的表述,第十条内容将变更为“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  
  市场人士指出,该基金是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此次修改增加了证券交易所运用本基金的灵活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同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根据《决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被修改为“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第二款中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修改为“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并删去了第三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内容,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重组期限”。这意味着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能力或将提高。  
  在期货市场方面,《决定》删去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言下之意,期货交易所日后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或将不再经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第二十条也被删去,即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或也将免去报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这一道程序。
法律及司法解释
(一)法律
  当前,《期货法》相关立法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实践中,对期货市场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一是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二是行政法律,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三是刑事法律,主要是相关各《刑法》修正案等。其中,与投资者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民商事法律,特别是《合同法》、《民法通则》。
  另外,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列为保护的对象。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依据该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司法解释
  由于期货交易的特殊性,期货民事纠纷处理难度较大。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期货案件管辖、承担责任的主体、无效合同责任、交易行为责任、透支交易责任、强行平仓责任、实物交割责任、保证合约履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举证责任、执行和保全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成为处理投资者和期货公司纠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前一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案件的指定管辖、新的分级结算制度和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制度下保证金诉讼保全和执行、新型结算财产结算担保金的特殊司法保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是第一个司法解释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重要作用,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应当在参与期货交易前、交易中对其进行充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