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如果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问题,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