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被禁止的。按照《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为投资者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而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相关费用标准也应当在《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期货公司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是代表所在期货公司的职务行为,只能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与投资者进行业务往来。按照上述《试行办法》规定,个人不能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不能以个人名义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报酬。 实践中,投资者有投资咨询需求时,虽然会联系自己熟悉的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但应当与期货公司签署《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人员、费用等一系列事项。期货公司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的从业人员只是接受所在公司的委派,为投资者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如果有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或收取报酬,投资者应当认识到这是违规违约的,并予以拒绝。同时,投资者也不应当向从业人员个人寻求咨询服务,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一旦出现纠纷,除了少数情况外,多数情况会被认定为投资者与业务人员个人之间的私下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所产生的损失,也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