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机构”提供“股票内部信息”

  (二)“专家”荐股和“代客操作”

  (三)售卖“炒股软件”

  (四)代理境外证券期货交易

  (五)出售“即将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原始股’”

  (六)假冒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站

  (七)以“现货商品交易”名义组织期货性质的交易活动

(来源: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