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众性。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都是有预谋、并经过精心组织和策划的,不法分子抓住了一些群众想一夜暴富、迅速致富的心理,编造美好“钱景”,诱骗群众上当。

  (二)隐蔽性。非法中介机构手段隐蔽,大都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在未经法定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编织一张巨大的销售网络,寻找客户下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三)欺骗性。有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为诱饵,以获取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而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有些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往往以推荐股票为名,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咨询费等,或者约定从获取的利益中分成的方式向客户收取费用,骗取钱财。

  (四)易反复性。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往往都是“一本万利”或“无本万利”,因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犯罪分子极易铤而走险,在被相关部门查处后,立即挪个地点,死灰复燃,继续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来源: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