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于2013年7月5日推出黄金和白银两个品种的连续交易,连续交易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差别,招金期货有限公司(甲方)与拟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一)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
黄金和白银的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的2:30。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
(二)日盘是指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的交易时间。
(三)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黄金和白银的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第二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三条 乙方在连续交易期间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五条 乙方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六条 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或日盘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持续关注乙方的资金变动情况。连续交易期间,因为交易行情的变化,导致乙方的风险率≥100%时,甲方可随时通过电话、客户交易终端或短信等任一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在连续交易期间或日盘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100%为止。如行情出现急剧变化,有触及停板的可能时,甲方有权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立即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在连续交易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甲方通过乙方登记的通讯方式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包括乙方登记的电话为空号、停机、关机、无人接听、拒绝接听等情形),导致甲方无法在连续交易期间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连续交易期间,在乙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时,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的监管规定,随时对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户出入金、限制开仓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
第八条 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不办理出金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
第九条 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仅办理客户以银期转账和非银期转账方式的入金业务,不办理除此以外的其他业务。乙方通过非银期转账方式入金的,在通过网上银行将乙方资金划入甲方保证金账户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在入金后未通知甲方而造成乙方资金未及时转入乙方期货账户产生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连续交易期间,乙方可通过网上自助或电话自助委托方式下单。
第十一条 如遇交易所调整连续交易开市时间、暂停交易或因结算延迟导致乙方无法参与连续交易的,甲方将通过公司网站、客户交易终端或短信等任一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关注甲方的通知,理解并接受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第十二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存量客户)本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于2013年7月5日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之前,乙方承诺暂不参与连续交易。如乙方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确认和接受。
二0一三年七月四日